申報期限:
甲類場所者:每半年一次,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。
甲類以外場所:每年一次,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。
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,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,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。
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,仍應 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,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。
(建議:未免時間急迫、影響檢修申報品質及住家消防安全 ,可在7月1日以後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)
未申報罰則:
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,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申報原則:
依照法令規定項目檢查,檢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規定事項,事先告知業主(管理權人),若能即刻改善則無須記載於申報書內,其餘依法向管理權人提出改善建議計劃,並報請轄區 消防機關備查。
配合事項:
甲類以外(集合住宅)業主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:
一、使用執照影本。
二、管理權人(主任委員)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。
三、大樓報備證明影印本一份。
四、原始消防圖面。
甲類(營業場所)業主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:
一、使用執照影本、建物所有權人及管理權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。
二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。
三、保險證明文件一份。
四、原始消防圖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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